江西中医药大学2020年研究生复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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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期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确保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进行,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西中医药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方案。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予以发布。
一、组织管理
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招生院部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工作小组和复试导师组。
二、复试要求
(一)复试基本要求
1.根据教育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A类考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国家线”)及报考我校的考生成绩情况,我校各专业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不低于国家线,并且各专业进入复试名单按初试成绩的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
2.“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按国家“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分数线执行。
(二)复试名单确定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我校要求的各学科(专业)的初试成绩,按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要求,按招生计划数的一般不低于120%的比例,由各院部确定复试的差额比例及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若进入复试的最后一名总分成绩有相同分数者,则一并进入复试。复试考生的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复试方式及组织
1.复式方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文件要求,针对我校生源来自全国24个省的情况,为了尽量减少疫情期间的人员流动,做到硕士研究生复试招生和疫情防控工作两不误,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选用教育部学信网的“研招远程面试系统”进行线上远程复试,并且尽可能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
2.技术保障。由学校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和教务处协同研究生院,做好各招生院部的“研招远程面试系统”信息化平台的使用培训和应急保障。
3. 组织管理。在确保符合学校对复试工作的总体要求下,由各招生院部制定相应的复试方案,但对同一专业只能采用同一复试方案,各专业的复试方案中要充分体现随机确定考生复试顺序、随机确定复试导师组组成人员和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确保复试工作公平、公正。
(四)复试内容要求
1.复试内容包括综合情况面试、专业课考试、外国语测试、体检等。
2.专业课考试和外国语测试在复试的面试过程中进行,且每位考生的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45分钟。复试成绩的满分为350分,其中综合情况面试成绩满分150分、专业课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外国语测试成绩满分100分。
3.同等学力的加试科目一并在复试的面试过程中进行,但每门加试科目的笔试时间需另外增加30分钟。加试科目每门成绩的满分为100分。
4.体检。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2020年复试体检,由拟录取的考生在其居住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考生须在2020年8月15日之前,将体检报告扫描后发至我校医务所(jzdyws@126.com),由我校医务所审验核查,对体检结果存在问题者,须通知考生进行复检。校医务所将所有考生体检结果汇总后发至研究生院(jzyjszsb@163.com),考生入学后由本人将体检报告的原件交给辅导员。
(五)复试具体要求
各招生院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学校2020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的会议纪要制定复试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复试时间安排等),并及时报研究生院备案。
1.专业课考试和外国语测试。专业课考试、外国语测试一并在远程复试的过程中进行。
(1)专业课考试满分为100分。专业课考试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是否具备本专业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
(2)外国语测试满分为100分。含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水平测试。
2.综合情况面试。综合情况面试满分为150分。综合情况面试是为了更好更全面地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专业基础、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培养潜力等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1)同一学科(专业)的面试方式、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2)各复试工作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考核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录音录像,如实填写我校《研究生综合测试记录表》和《研究生综合测试评分表》,记录要求完整、详实,送交研究生院留存备查,录音录像由各招生院部存档五年备查;
(3)复试专家组的每个成员须对综合面试情况进行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以召开复试专家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具体评分;
(4)由复试工作小组将分数统计后的汇总表送交研究生院留存备查。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试题由相关院部命制,一并在远程复试的面试过程中进行,试题难易程度应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
三、工作流程
1.严格考生资格审查。严把复试入口关,会同技术平台提供方,积极运用“人脸识别”“人证识别”等技术,并通过综合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库”等以及其他可用措施,加强对考生身份的审查核验,严防复试“替考”。考生在复试前需如实填写《江西中医药大学拟录取硕士研究生现实表现调查表》(见附件)一份,并在入学时将带有盖章的原件交给辅导员。
2.线上远程复试流程。严格按照“研招远程面试系统”流程和招生院部复试方案的实施细则有序进行。
3.拟定录取,公布名单。考生复试完后,由各学科(专业)根据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情况,研究确定是否拟录取。各学科(专业)拟录取名单由招生院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送研究生院,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将在研究院网站上公布。
四、调剂工作
(一)调剂基本要求
1.考生的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2.专业报考条件,详见《江西中医药大学2020年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3.各专业的调剂分数线不低于国家线,并依据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复试名单。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当相同。
5.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按本方案中规定的分数线执行,并依据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复试名单。
6.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按国家线划定分数线执行,并依据初试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复试名单。
7.调剂时若最后一名总分成绩有相同分数者,则一并进入复试。
(二) 调剂工作程序
调剂复试考生必须进入“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志愿,经接受院部审核同意后参加接收专业组织的复试。招生院部接收的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五、录取工作
1.各招生院部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科研创新潜质、思想政治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选拔,按专业分别确定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院。如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进行复试。
2.考生成绩计算方法
(1)总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总成绩满分为425分。
(2)复试成绩=专业课考试成绩(满分100分)+外国语测试成绩(满分100分)+综合情况面试成绩(满分150分)。复试成绩满分为350分。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中的每门考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4. 若拟录取的考生名单中,最后一名的总成绩有相同分数者,则按初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初试成绩仍然相同,则根据复试的综合情况面试、专业课考试的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5.我校对拟录取的调剂考生将及时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上设置为“待录取”状态,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接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我校“待录取”信息,则视为自动放弃处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6.我校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将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
六、监督复议
复试工作是保证生源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复试工作中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督查组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复试录取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公平、公正。考生如对复试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复议。
举报电话:0791-87118809,87118631。
电子信箱:627209462@qq.com
七、日程安排
各专业的具体复试时间,将会另行通知。
八、考生准备
1.准备好能够采集音频、视频的设备(电脑、手机等设备)和配件(电源、支架)若干,并按照招生院部要求在设备中安装好必要的软件。
2.良好的网络环境。
3.“双机位”要求。“第一机位”采集考生音、视频源(考生正前方);“第二机位”采集考生“第一机位”显示器的音、视频源(考生侧后方)。
4.环境简洁、无遮挡、无死角、无其他人员,且空间独立。
5.与复试内容无关的必要文具(空白纸张和笔等)。
6.按照招生院部要求准备好其他相关材料。
九、违规处理
1. 有直系亲属或直接利益关系人参加复试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对于任何阶段被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考试违纪、作弊等情况或隐瞒重要信息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初试、复试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3. 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